市民求助
8日,市民杨女士向本报反映,2006年,她租了天桥区云锦社区居委会的房屋当商铺,合同期限是5年。现在合同未到期,居委会却要求她12月10日前搬出去,她觉得不合理。
记者跑腿
下午,在柳云小区北门附近,记者看到杨女士的商铺是两间平房,面积60多平方米,其中一间经营五金商品。根据杨女士提供的房屋承租合同,合同期限是从2006年3月1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止,房屋租金每月900元,每季度2700元。合同期满后,或续签或重签,合同双方严格履行合同,不得无故中止协议。如遇施工、区内规划等市政工程,合同自行解除。
杨女士告诉记者,她咨询了有关部门和附近居民,该区域暂时没有市政工程,可居委会却通知她12月10日前搬出,现在她的商铺已被停水。“商铺今年才开始挣钱,要我搬出来,总得有个正当理由吧?”她说。
部门说法
该居委会主任魏女士表示,这个问题很复杂,至于原因她拒绝透露。她建议杨女士走法律途径。
(帮办记者 李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