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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网消息 (湖北日报) (记者张真真)昨日,武汉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地名管理办法》,地名由设在民政部门的政府地名委员会“统管”,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或更名。
根据这一办法,道路取名应在立项时报市区地名办批准;新建住宅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的名称,建设单位应在制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地名办备案;山河等自然地理实体及村镇名应报区及区以上人民政府地名办批准;门牌号码根据批准、备案地名,由公安部门统一编制。
据悉,有关方面将根据武汉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地名专业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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