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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按学历定级在外兼职不领报酬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9日04:45  重庆时报

  

公务员按学历定级在外兼职不领报酬
11月30日,考生在北京市北纬路中学考点等候入场。2009年度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开考新华社资料图

  本报讯 国家公务员局昨日公布了《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和《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根据规定,新录用公务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将被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这三个新规定出台后,此前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都被废止。这些规定都出台于上世纪90年代,均已施行10年以上。

  公务员录用:试用期不计入年限

  级别变化:公务员改革造成

  新规定中说明“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与旧规定相比,各种学历对应的公务员职务并无变化,但级别变化极大。博士生从十一级“狂降”到二十二级,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从十五级降到二十七级。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我国前年进行了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把15级制度扩大为27级。

  程序变化:减少了审批环节

  在新录用公务员时,其任职定级的程序在新规定中得到了简化。以前的四个步骤变为三个,去掉的是旧规定中第六条第三款“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这一环节。

  惩罚变化:

  试用期计入任职年限无效

  新规定中,“突破机构规格、超职数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被严厉禁止,把试用期计入任职年限也是被禁止的。违反者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之前的规定虽然也申明上述两种做法不被允许,但并未给出惩罚措施。

  公务员在外兼职 不得领取报酬

  原则变化:不讲革命 讲实绩

  《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在第一章第二条中说:“任免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和党管干部的原则。”

  新规定没有这些套话,而是把党管干部列为第一条原则,还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之后加入了注重实绩。

  兼职变化:可在机关外兼任

  新规定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而在旧规定中,只是说“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在公务员兼职问题上,旧规定在任免机关批准的前提下,允许“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但“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而新规定则从经济上卡住了兼职的“脖子”:“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晋升变化:考核须年年称职

  新规定第四章第十八条加入了晋升职务的原则性要求:“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而此前只要求“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

  降职变化:降职后重晋升 等一年

  “降职的公务员,在新的职位工作一年以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经考察符合晋升职务条件的,可晋升职务。”这是新规定中对降职公务员重新晋升的规定。而在此前,降职的国家公务员“可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重新晋升其职务和级别。”

  监督变化:升降前情况不能泄露

  新规定在“纪律与监督”一章中,除再次强调不可“超编制、超职数、超机构规格”外,还增加了“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的情况”这样一条规定。

  但令人不解的是,旧规定中“不准要求晋升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的职务,或者要求晋升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职务”一条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相对模糊的不许“任人唯亲”。

  从科员到正厅局级 逐步奋斗要24年

  在新的公务员录用规定中,明确说明,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大学本科毕业生将被任命为科员。那么,这样一名普通本科毕业生,按照新的晋升规定,要从科员升到相当于厅局级正职的巡视员要多久呢?答案是最快24年。

  新闻背景》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部分)

  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三十日内,应根据拟任职务的要求,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要求,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任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

  (二)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第七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一)突破机构规格、超职数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二)不按规定条件、程序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三)把试用期计入任职年限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任 职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

  (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

  (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四)转任、挂职锻炼的;

  (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三章 免 职

  第十四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

  (二)降低职务的;

  (三)转任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

  (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六)退休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第四章 晋升职务

  第二十三条 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第五章 降 职

  第二十五条 科员以上职务的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职。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降职,一般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第二十九条 降职的公务员,在新的职位工作一年以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经考察符合晋升职务条件的,可晋升职务。其中,降职时降低级别的,其级别按照规定晋升;降职时未降低级别的,晋升到降职前职务层次的职务时,其级别不随职务晋升。

  公务员调任规定出台

  不得突击提拔

  国家公务员局网站昨日发布《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规定要求,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规定明确,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要求,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规定指出,调任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规定强调,对违反规定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规》

  调任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个案》

  县委书记调任前突击提干100多人

  湖南株洲原县委书记严重违纪被“双规”

  湖南省纪委10月28日透露,因即将调离县委书记岗位而突击提拔调整大批干部等违纪问题,湖南省株洲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株洲原县委书记龙国华被“双规”。

  据了解,经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纪委决定对龙国华严重违纪问题进行调查。

  龙国华,株洲原县委书记,2007年2月在株洲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被补选为株洲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龙国华在即将调离株洲县委书记赴市人大常委会任副主任之际,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突击提拔调整大批干部,造成不良影响,被举报到中央纪委。有干部群众反映,在即将离任县委书记职务前,龙国华在株洲县突击提拔调整干部100多名。

  据新华社

  本版稿件除署名外均由林静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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