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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先赔“丈夫”钱再向“夫妻俩”要回来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9日05:05  大河网-河南商报

  ■商报记者 王红伟 通讯员 陈常义 闫晗

  妻子私自取走丈夫存款,银行该担责吗?昨日,郑州市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决,银行向“丈夫”赔款后,还可向“夫妻俩”追回来。

  妻子私自取走钱 “丈夫”把银行告了

  2000年4月7日,韩某在建行中牟分行存入人民币6万元,存期为12个月,并设定了密码。2001年1月12日,其妻付某持两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称韩某在该行的6万元存折丢失,让其挂失后取出,并提供了该存单的账号、密码,银行为其办理了挂失手续。

  当年1月20日,付某手持身份证、户口簿及挂失单,将该笔6万元存款本息取出。

  2006年,韩某与付某离婚后,手持存款单到银行取款,银行工作人员告知韩某,该存款已由其妻付某挂失取走,拒绝再次付款。

  几次协商无果后,去年,韩某一纸诉状将建行中牟分行告上法庭,要求支付6万元存款及利息。

  中牟县法院一审判决银行败诉,要求其支付韩某6万元本金及利息。

  银行先赔钱 再让“夫妻俩”共同还回来

  一份存单,两次付款。银行不能接受,今年7月17日,银行履行了法院判决,支付韩某存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4055元后,以付某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向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要求付某返还不当得利6万元及利息,韩某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这次,中牟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支持了银行的请求,认为由于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将本应向韩某兑付的存款向付某兑付,致使付某不当支取存款。付某支取存款没有合法依据,且造成银行二次兑付存款的损失,付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但因付某取得6万元的事实发生在韩某与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韩某也不能证明付某拿这笔钱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院认为,这笔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付某与韩某共同返还不当得利,连带赔偿6万元存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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