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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9日05:05  大河网-河南商报

  ■商报记者 王红伟

  通讯员 薛永松

  巩义市民张梅(化名)认为医院多收了3000多元,将情况举报到了物价局。一段时间后,物价局责令医院退还多收的256元钱。

  对这一结果,张梅不能接受。她以违反了行政程序规定为由,将物价局告上了法庭。

  事件

  举报医院多收费3000多元

  2006年3月,张梅因病住进了巩义市人民医院,但不久她就发现,医院的收费项目繁多,而其中的3000多元,她都认为不该收。拿着收费清单,张梅询问了医院相关负责人。但没得到任何答复。

  当年6月,张梅将这一情况向当地物价局作了反映,请求对巩义市人民医院进行调查并处罚。

  但举报之后没了音信,张梅仍不停地举报、追问。

  直到今年上半年,举报有了结果。张梅从医院得知了处理结果,物价局责令医院退还多收的256元钱。张梅认为这一结果“很不理想”,直接将巩义市物价局告上了法庭。

  她认为,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使用法律错误,既没有对其本人调查,也没有告知其处理结果。要求撤销这份处罚决定书。

  庭审中,巩义市物价局为自己做了辩护,称其在接到举报的当日,就向巩义市人民医院下达了检查通知书,并针对张梅反映的情况展开了认真的调查,调阅了张梅住院的费用清单、住院病例,并逐一进行了核查,查实巩义市人民医院多收了张梅256元。

  随后,巩义市物价局做出了巩价罚【2006】16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巩义市人民医院退还多收的256元给张梅。

  判决

  物价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到了巩义市人民法院后,主审法官很快对案件做出了界定。认为巩义市物价局做出的巩价罚【200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巩义市人民医院多收张梅256元的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

  张梅作为该行政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行政处罚程序,有权知道处罚内容,但巩义市物价局在行政程序中,未将张梅列为当事人,未赋予其陈述权、申辩权等法定权利,亦无证据证明巩义市物价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张梅。

  因此,物价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严重违法,由此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使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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