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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能做自己官司的法官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9日05:05  大河网-河南商报

  【读者来论】

  4日晚,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四名干警来京将中央电视台女政法记者李某从住宅中带走。该记者曾以涉嫌滥用职权为由采访过该检察院。而检察院则指控记者收受当事人弟弟的贵重财物,遂以受贿罪对其刑事拘留。(详见今日本报A26版)

  ■魏文彪(职员)

  央视记者李某曾以涉嫌滥用职权为由采访过杏花岭区检察院,而杏花岭区检察院后来发现李某涉嫌受贿犯罪,既然杏花岭区检察院曾经是记者李某进行舆论监督的对象,李某涉嫌受贿犯罪一案显然就不应再由杏花岭区检察院办理,杏花岭区检察院应当回避该案的办理。

  尽管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长何书生向央视负责人拿出函件称是上级检察机关指定该院处理此案,但是像这样指定曾被当事记者舆论监督过的司法机关办理该记者涉嫌的案件,显然是不合适的。

  司法领域有一句人所周知的谚语:任何人不能做自己官司的法官。这句谚语之所以成为指导司法工作的基本准则,是因为如果一个人或机关负责自己直接或曾经牵涉其中的案件的办理,难免会利用自己掌握的权力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决,难免会致另一方当事人于不公境地,导致其权益受到侵损,公平与正义受到戕害。

  就央视女记者李某涉嫌受贿案来说,如果由曾经接受过其舆论监督的检察机关办理该案,就不能完全排除其会受到有失公正对待的可能性,李某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的合法权益能否依法得到维护就不免要打上一个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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