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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兼职要批准且不得领报酬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据新华社电国家公务员局网站8日公布《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和《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等三个文件,对公务员任免、调任、定级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新录用公务员最低服务五年

  根据规定,新录用公务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

  规定称,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公务员兼职不得领取报酬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规定明确,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公务员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级别。

  公务员调任不得突击提拔

  规定明确,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根据规定,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规定要求,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对违反规定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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