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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实施七项新政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9日06:43  青海新闻网

  

青海实施七项新政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制度

  12月8日上午,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宣布实施7个方面的新政策。

  青海新闻网讯(本网王景报道) 12月8日上午,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宣布实施7个方面的新政策。

  具体包括:一、降低未成年人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水平;二、建立参保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三、建立特种慢性病门诊补助制度;四、提高参保患者住院补助水平;五、调整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分配比例;六、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情况,适当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七、重度残疾人和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居民的住院起付线补助和城市医疗求助的支付部分,由劳动保障和民政部商定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直接结算。

  此次实施新政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进一步体现了政府的保障力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从160元提高到200元,提高居民医保待遇的资金全部由财政负担,同时确定少年儿童的缴费额由80元降低到40元;二是在提高了待遇水平的基础上,建立连续参保激励机制;三是增加和扩大了慢性病门诊补助,将8种慢性病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每年可达到400元。同时提高了参保患者在一级和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助水平,一级医疗机构由60%提高到70%,二级医疗机构由50%提高到55%。

  

青海实施七项新政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制度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宋令文介绍新政具体内容。

  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保险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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