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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冤案”频发问题出在哪里?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9日07:09  大河网-大河报

  □张静

  今年10月,山东新泰农民孙法武赴京上访时被镇政府抓回送进精神病院20余日,签下不再上访的保证书后被放出。记者调查发现,在新泰,因上访而被送进精神病院者不是个别。家属反映,政府不经家属同意甚至未通知家人,便送上访者入院,而当事者坚称自己没病。对此,当地政府的解释是“信访压力巨大,若出现越级上访,会受上级处分”。(详见A16版)

  公民上访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某些领导却不惜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对上访者围追堵截,甚至强行限制上访者的人身自由,这种武断和野蛮的做法,透露出的是领导权威的极端异化。

  司法、侦查机关有权依法指定或委托专门机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但这仅限于刑事诉讼和行政处罚,而不涉及民事领域。《民事诉讼法》第170条明确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可见,行政机关指定或委托某一机构进行精神病鉴定,本身就有侵权的嫌疑。

  哪些机构是精神病鉴定的合法主体,这在民事诉讼领域是一片空白,于是,精神病鉴定应该遵循怎样的规范程序?鉴定者应当具有怎样的专业技术要求?如果鉴定结果失实,如何划分责任归属等,都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我国虽然早在1985年就启动了精神卫生立法工作,进展却十分缓慢。法律的失语、信访的压力,再加上对政绩的焦虑与渴望,在某些领导眼中,精神病鉴定俨然是一了百了的“不二法宝”。于是我们看到,在很多“精神病冤案”中,鉴定过程毫无科学严谨可言,鉴定机构本身也混乱不堪,所有的依据仅仅是领导的一句话,甚至是一个暗示的眼神,而孙法武们则无奈地变身为一个个悲情的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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