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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鱼"漏网检察院追诉 昨日该犯被判2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9日07:10  大河网-大河报

  □记者刘昌武通讯员张胜利

  本报讯 以高速公路工程招标为名,伙同他人诈骗受害人巨额保证金,团伙成员均被判重刑后,检察官发现还漏了一条“大鱼”!郑州市检察院将这名漏网的重大嫌疑人依法追诉,昨日,省高院下达终审裁定,其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005年11月,郑州市检察院在办理张志华(2006年被判无期徒刑)合同诈骗案件过程中,发现该案中提到一个名叫朱华的人,而受害人也是通过朱华的介绍才认识张志华的。郑州市检察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受害人刘某、李某经他人介绍认识了朱华,经朱华介绍又认识了张志华。后朱华及张志华谎称张志华系河南省交通厅招投标办公室副主任,并称其手中有许昌至禹州的高速公路第一标段工程,承诺将该工程交给刘某、李某施工,骗取刘、李二人现金62.5万元。

  2003年12月中旬至2004年2月中旬,朱华伙同张志华以虚构的新乡黄河工程公司尉许高速NO.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的名义,与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尉许高速公路第一标段NO.K6—K8的土方施工合同,以收取保证金的形式诈骗受害人吴某、郑某、张某等三人现金61万元。

  2004年9月下旬,朱华伙同张志华、李智民(2007年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没有发包权的情况下,与孙某签订泌南高速第一标段土方施工合同,后以收取保证金的形式诈骗孙某现金26.9万元。经有关部门鉴定:签订合同时所盖的“河南省交通公路工程局”的公章系伪造。

  郑州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朱华伙同他人进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犯罪,遂建议公安机关对朱华实施抓捕。去年年初,公安机关将朱华抓获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郑州市检察院经审查,于去年9月18日向郑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今年6月11日作出判决:判处朱华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0万元。宣判后朱华提出上诉,省高级法院经审理后予以驳回。

  相/关/链/接

  追诉就是对漏罪、漏犯的追加起诉。检察机关的追诉监督是一种强化侦查监督途径,可以尽量减少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的人身或财产侵害,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线索提供纪文魏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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