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我省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青海新闻网讯从12月1日起,我省从七个方面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这一重大举措是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将对完善我省医疗保障体系,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降低未成年人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水平。
将未成年人(关于将大中专院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办法另行制定)的筹资标准由200元降为160元,个人缴费由80元降为40元。
●建立参保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
从新的参保年度起,对连续参保缴费的城镇居民,住院费用补助在《青海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补助的基础上,连续参保缴费每满1年增加补助1%,住院费用补助最高可提高10%。
●建立特种慢性病门诊补助制度。
将慢性胰腺炎、Ⅱ型糖尿病、高血压Ⅲ期、肺心病(肺功能Ⅱ级)、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癌症病人的放化疗和镇痛治疗、尿毒症血液透析、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治疗等特种慢性病给予门诊医药费补助。补助不设起付线,补助比例为发生门诊医药费用的50%,每年最高补助数额为400元。
●提高参保患者住院补助水平。
维持省级(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助比例40%不变,将州、地、市级(或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到55%;县、区(或一级)及其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到70%。
●调整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分配比例,住院统筹基金占基金总额的比例由75%调整为占基金总额的70%,门诊统筹基金占基金总额的20%调整为占基金总额的25%。
●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情况,适当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重度残疾人和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居民的住院起付线补助和城市医疗救助的支付部分,由劳动保障与民政部门商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直接结算,以减轻重度残疾人和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居民的住院负担。(作者:李欣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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