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社会救助基金推出实施细则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9日07:32  深圳商报

  【本报讯】(记者 沈小妮)今年4月1日起,我市正式施行《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随后,市交警局会同市法制办拟定相关实施细则,近日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该办法实施细则审核工作终于尘埃落定,实施细则在救助适用范围、机构设置、基金管理和监督、救助实施等方面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在救助基金管理制度上,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市公安交管部门每年一月份向市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上年度救助基金收支情况;并且在每月上旬将前一个月垫付抢救费和丧葬费用以及一次性困难救助的具体支出情况在互联网主页(www.stc.gov.cn)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救助基金年终结余将全额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救助基金年终不足,将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补贴规模,提出将不足的部分转为财政补贴的意见,经市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救助基金将专款专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设立专门财政账户和支出账户,进行核算管理。

  在具体实施方面,实施细则对救助申请主体、申请材料及审查受理、垫付费用的核定和支付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要求。社会救助有三种类型,包括垫付抢救费用、垫付丧葬费用、发放一次性困难救助。如果在深圳市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面四种情形之一(受害人的抢救费用超过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造成的受害人伤亡的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其他无法获得交强险赔偿的情形),而且受害人和加害人无力承担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将可以申请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如果在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肇事者逃逸,且受害人及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

  据悉,符合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条件的受害人或近亲属可以直接申请救助,也可以委托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代为申请垫付抢救费、丧葬费用。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的,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垫付抢救费、丧葬费用。一次性困难救助只能由受害人或近亲属提出申请。申请者可以向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辖区交警大队救助基金申请窗口申请。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垫付的抢救费用最高不超过四万元,垫付的丧葬费用不超过广东省规定的标准,发放的一次性困难救助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Powered By Google 感动2008,留下你最想说的话!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