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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房产商省消委首次法律支持消费者

  本报讯(记者余行舒张惠)昨日上午,受消费者和省消委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凊正式到法院申请立案,新都法院泰兴法庭已正式受理此案。该案为去年10月《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实施后,省消委首次应消费者请求,根据相关条例对状告房产商的消费者提供法律支持(本报曾报道)。

  7月,新都两名消费者王娟、李丽(化名)在新都区天府江南楼盘买房时,同时遭遇因不满合同内容提出退房,开发商不予退还定金的事。11月,两人到省消委投诉,并提出委托省消委打官司向开发商讨说法。最终,省消委根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与两人签订协议,支持两人对该开发商提出诉讼。

  在两人的民事诉讼中申请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认购书,同时提请法院判令开发商立即返还原告已支付的人民币1万元整并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对此律师李凊表示,“合同应是当事人在平等协商条件下签订的,并可以更改。该开发商的做法完全违背了《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协商、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律师李凊表示,在未与购房人协商的情况下,房地产商要求购房人签订其单方面制订的格式合同以及相关的补充协议,违背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剥夺了购房人对商品房买卖进行磋商、选择的权利,是对购房人知情权、选择权的侵害,破坏了契约自由,这类“霸王”格式合同,购房人完全有权拒绝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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