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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权力禁果”还是“希望之花”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9日08:03  法制日报

  王钢懿

  有媒体报道了北京市国土局局长对小产权房问题发表的讲话。由于北京市政府的意见往往被外界认为,至少反映了国家土地部门在处理类似问题的基本倾向。所以这番表态也就自然被解读为,政府今后在处理小产权房问题上可能不会受到所谓“法不责众”的制约而对此继续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

  问题恰恰在于,所谓“法不责众”的“众”究竟应该针对炮制小产权房的违法者、还是那些购买小产权房的城市居民?

  尽管国家土地部门一再对小产权房发出警告,但对于老百姓而言,只要看到小产权房从另外一个层面取得基层政府和准政府的权力背书,就应该推定他们是小产权房的善意取得人。因为对于社会大众而言,地方政府也是政府的组成部门,代表的也是国家在地方的权威。从某种意义上,这也是中国式的“良性违法行政逻辑”对于民众的一种潜移默化的影响。

  不论是安徽凤阳的包产改革,还是特区先行的诸多创造性举措,在当时的法律和制度背景下,难道不都是地方“违法”在先么?就连小产权房在初期,不也是农村土地使用权商品化在基层的一种尝试而被默许。区别在于,前者最终得到中央的认可并被追溯为“合法”和“改革创举”,后者却由于其与农地集体所有权制度的抵触,以及其客观上侵蚀了城市商业地产的利益,而被指责为违法而不得翻身。

  如果说小产权房违法,其始作俑者正是乡村一级政府和准政府组织;而所谓小产权房问题本身就是一个由于政府违法违规而产生的问题。上一级土地部门如对小产权房采取简单拆除、无情消灭的处理方式,不仅违法者得不到任何制裁,而且只能损害购房者的合法利益。

  这似乎是在告诉民众:在某些问题上,有些政府是说话算数的,另外一些政府是说话不算数的;只有中央政府的行政行为才有效力,而地方政府的某些行政行为却是效力待定的。

  只有严格管住各级政府的违法冲动、制裁各级政府主事者的违法行为,才能做到“正本清源”。因此,如果说上级行政部门所坚决反对的是这些违法违规的小产权房炮制者,抵制的是他们假借“法不责众”而拖延问题的根本解决,相信社会大众必给予最大的支持。

  不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不论是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民,还是购买小产权房的城市居民,相对于实质上起到主导作用的乡政府、村委会以及借此赚取高额商业利益的开发商,法律应该保护的是前者的最大程度的合法利益和善良意愿,执法部门应该严厉打击的只能是后者的违法违规行为。换而言之,对于那些企图利用小产权房谋求非法利益的违法者,这必将是一颗“权力禁果”,谁伸手取之必将付出最惨重的代价;而对于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民和购买小产权房的城市居民,它或许可成为一朵“希望之花”,为前者带来更大的福利,为后者换取安心的实惠。也许,这才是解决小产权房的和谐之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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