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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兼职不得领取报酬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9日08:17  南方日报

  国家规范公务员任免、调任和定级

  □新录用公务员最少需服务5年,博士定级为主任科员□若受劳教自动免职,调任不得突击提拔

  本报综合报道国家公务员局昨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根据《定级规定》,新录用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27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26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25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24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22级。

  根据《任免规定》,科员以上职务的公务员,定期考核不称职者应予降职。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其职务自然免除。公务员职务应逐级晋升,特别优秀者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破格或越级晋升。公务员在机关外兼任职务应经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调任规定》指出,曾因受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调任。调入机关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调出单位不得突击提拔。

  详见A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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