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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民间借贷走向“阳光”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9日08:24  兰州晨报

  《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正式承认其合法地位

  本报讯(记者田玥)12月8日,记者从省工商局获悉,该局日前正式出台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条件及管理制度的《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首次通过制度的形式正式承认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地位,详细规定了申请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所具备的各项要件。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办法》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注册资本上限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对外投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建立健全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人数、任期等应当符合《公司法》及本《办法》规定。

  表现优良“晋升”为村镇银行

  《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依法从事《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所规定的业务,不得跨区域经营。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后,省金融办要会同省工商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和甘肃银监局,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记录的,向银监部门推荐按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

  将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此外,《办法》还从治理结构、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强化监管、落实责任的具体要求。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应将小额贷款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巡查,重点检查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情况、合法经营情况,巡查检查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存档。工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和银监部门;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涉嫌发放高利贷等行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处理。

  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贷款 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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