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祖房拆迁,补偿款都算遗产吗

  本报讯(通讯员梅静 任爱梅 记者卢志坚) 父母去世,房产未作分割,后来拆迁所得的所有补偿款都算遗产吗?近日,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提请抗诉,一起因房屋拆迁引发的继承纠纷案件以调解方式得到纠正。

  孙良才的父母已去世,生前置下一处40平方米的临街房产,未留遗嘱。孙良才的两个姐姐孙良珍、孙良珠早已出嫁,孙良珠1995年去世前与丈夫吴钢育有一子一女。多年来,孙良才与父母共同生活,父母去世后他用该处房产开了一个小杂货店。

  2007年2月,上述房产所在地被扬州市政府规划为古迹保护区,孙良才与某拆迁公司订立了拆迁安置协议书,获得拆迁补偿费10.3万余元(包括私有住宅房屋区位补偿款、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及附属物补偿款、提前搬家、临时安置等其他补助费等)。安置房价值21.4万元,与拆迁补偿费之间的差额11万余元,根据市政府的优惠政策,拆迁公司以户型补偿、困难补偿、营业房补偿的名义,全额予以补偿。

  这件喜事却惹恼了吴钢一家和孙良珍,他们要求对祖遗房产进行继承,由孙良才给付1/3的补偿款。孙良才不允,姐弟反目成仇。2007年4月,孙良珍、吴钢及子女向广陵区法院提起诉讼。

  2007年11月6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除营业补助、提前搬家等其他补助费计2.3万余元以外,其他均属于遗产继承范围。鉴于孙良才对父母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应予适当多分遗产。判决孙良才分别给付孙良珍和吴钢一家财产折价款各5万元。

  孙良才不服,向广陵区检察院申诉。该院审查后认为:孙良才获得的11万余元差额补偿应当归房屋使用人所有,不属于被继承的范围,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据此,该院提请扬州市检察院抗诉。

  11月26日,广陵区法院开庭再审此案,广陵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法庭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此时,孙家姐弟的关系几乎到了剑拔弩张的地步,吴钢一家及孙良珍坚决不肯退出多得款项。经过检察官与法官的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安置房产权归孙良才所有,孙良珍及吴钢一家各退还孙良才财产折价款5000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检察官说法

  本案包含两个法律关系:法定继承关系和拆迁补偿安置关系。本案中的额外补偿款是拆迁公司根据情势需要额外给付的,并非对被拆迁房屋灭失价值本身的补偿;提前搬家、临时安置等其他补助费是给予孙良才个人的损失补偿与奖励,与被拆迁房屋无关。这两项不属于遗产范围。此外,孙良才在其父母去世后,将居住用屋变更为营业用房,使房屋价值增加,拆迁时获得的营业补助也不属于遗产范围。

  原审法院未能正确区分法定继承关系与拆迁补偿安置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最后,检察官与法官共同努力使一起抗诉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不仅减轻了法院的执行负担,还有效修复了双方当事人受损的亲情关系,取得了双赢的效果。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Powered By Google 感动2008,留下你最想说的话!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