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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照样处罚

  人们知道,在工程招标中,谁的报价更接近标底,谁中标的可能性就更大,标底是招标过程中最保密的东西。然而,偏偏有人利用职务之便将标底泄露给投标单位,从中谋取利益。11月3日,王金强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浙江省义乌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赃款35万元予以没收。

  王金强在杭州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担任工程造价员、助理工程师。手中掌握着工程招标中绝密的标底信息的他,利用工作便利,将标底泄露给他人,还为有关公司减少工程款核减额方面提供帮助,从中收取巨额好处费。

  咖啡厅里的阴谋

  2007年3月,王金强所在的咨询公司在义乌设立了办事处。9月4日,义乌国际商贸城三期市场建设指挥部与该咨询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将三期市场的消防、弱电等工程项目,委托给该咨询公司代理招标。王金强受公司项目管理部指派,负责编制弱电工程项目的工程清单及标底。

  浙江某电子有限公司为了承建该项目,法定代表人张某、公司总经理黄某(另案处理),约王金强在杭州市文三路一咖啡厅见面。张某、黄某表示愿意出价10万元,王金强承诺私下提供该工程清单、标底。

  在投标前两三天,张某又在杭州约见王金强。王金强将“义乌国际商贸城三期弱电工程一标段的投标上限是4900余万元、二标段的投标上限是4700余万元”的消息告诉张某。张某将此信息通过手机告诉黄某。黄某拿到标底后,通知张某兑现承诺。张某为防范王金强使诈,以晚上银行关门随身只有5万元为由,先给王金

  强5万元,剩下的5万元待中标后支付。此后,张某、黄某以杭州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并中标。

  轿车上的交易

  事实上,王金强干这类事已不是第一次了。

  2003年5月,浙江省长兴县某公司委托王金强所在的公司负责长兴大剧院工程的编制标底、预算和审核预算、结算等工作。该工程中的水、电、暖工程分包给蔡某承建。2005年9月工程完工后,长兴县审计局将工程结算工作分派给王金强所在的公司审计。建设公司结算送审价为1000余万元。

  王金强受公司安排审核、审计后,核定应扣除270余万元。蔡某得知后,于2006年四五月份的一个晚上,驾车赶赴杭州。在蔡某的轿车内,蔡某承诺送好处

  费30万元,请求王金强将扣减价款降至送审价的15%。王金强答应:“这样的话,我就尽量少扣一点。”同年6月的一天,蔡某在杭州天时苑小区附近的路边送给王金强10万元,王金强将其用于自家装修及日常开支。

  2007年1月,蔡某又送给王金强港币10万元。这次王金强将港币10万元分三次存人银行,用于购买古筝、支付女儿上学赞助费等。

  2007年8月,王金强完成对该工程结算的重新审核,核减额为185万余元。这年底,蔡某再次送给王金强10万元。

  上述两起事实中,王金强共计收受贿赂人民币25万元、港币10万元。案发后,王金强退出赃款35万元。

  该案是义乌市检察院在查办义乌国际商贸城系列案件中发现的。鉴于王金强有立功情节且积极退赃,法院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非国家工作入员身份不是救命稻草

  办案检察官说,长期以来,我国在打击商业贿赂犯罪方面重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而轻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但近几年来这一情况正逐步改变。以此案为例,王金强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其在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行贿人黄某等巨额贿赂,为他们谋取利益,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一样构成犯罪。2007年11月6日,“两高”发布了新的司法解释,将原有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更改后,把犯罪主体由原来的公司、企业等经营性单位人员扩大到了其他单位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这样包括医院、学校、各种协会和仲裁机构的工作人员等原先不包括的对象全都涵盖了进去。

  办案检察官认为,商业贿赂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影响很大,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规则和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干扰和破坏了政府在市场秩序、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依法监管,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随着我国对商业贿赂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特别是“两高”前不久出台《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当前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依据,“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将不再是犯罪分子的救命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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