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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法律援助事项“扩容”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9日08:31  兰州晨报

  新增7项对经济困难公民的法援事项确定申请人经济困难8种认定标准

  本报讯(记者刘健)记者12月8日从兰州市政府获悉,市政府办公厅于近期批转了市司法局《关于兰州市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和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意见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在国家《法律援助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7项对经济困难公民的法律援助事项。

  新增7项法律援助事项

  据了解,2003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条例》确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共有6项,分别是: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立法宗旨和国家有关政策精神,兰州市根据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在《通知》中确定兰州市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通知》指出,兰州市经济困难的公民除《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6项法律援助事项外,还可以就下列7类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涉及虐待、遗弃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妇女因配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等原因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军、烈属因侵权请求赔偿的;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需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8种情况可申请法律援助

  《通知》还对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进行了确定。兰州市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居民;享受“五保户”、“特困户”等救济待遇的农村居民;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除工作人员之外由政府供养的人员;无稳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因劳动纠纷申请法律援助的农民工;符合国家规定的优抚人员、安置人员;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其他情形确需法律援助的人员。

  申请人应如实载明经济来源

  《通知》指出,兰州市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县级民政部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必须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就业状况、家庭人均收入和主要经济来源等详细情况。《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大经费投入,把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根据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和地方财力情况逐步予以增加。

  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就业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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