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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司法”新理念呼之欲出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9日08:48  东方网-文汇报

  全国主要城市的12位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共同提出了“民生司法”新理念。本月5日,他们出席了沪上举行的“第一届中级法院院长论坛”,并对“民生司法”理念发表见解。他们认为,“民生司法”就是要以民众情怀来满足群众对司法的期待,实现“保障民生、维护民权、疏通民怨、促进和谐”的司法功能。

  把民生案件作为审判重点

  “法院不仅要在司法理念上突出保障民生,更要把有关民生的案件作为审判重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潘福仁首先提出了“民生案件”一词,他说: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基本生活的案件应视为民生案件。在这些民生案件中,要通过公正、高效、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手段来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黄明耀认为:要通过降低诉讼门槛,尽力消除群众接近司法的障碍,决不能增加群众诉讼负担。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姚奎彦认为,公正高效审理民生案件是法院对民生诉求的最好回应。

  提议制定《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法》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被害人受制于家庭贫困和法律知识欠缺等状况,自身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威认为,应该设法建立对被害人提供法律和经济帮助的制度,以帮助被害人渡过难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河洁也吁请对刑事被害人实行国家救助。

  他们提议尽快制定《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法》,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用威慑机制力克“执行难”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卞富学说,一份公正的裁判文书还只是纸面上的公平正义,只有让法院的裁判得到遵守和执行,实现当事人的权益,法律意义上的公平正义才能得到真正实现。在谈到民生案件执行时,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克伦认为,应推进执行威慑机制,这项机制包括拘留、罚款、公示、悬赏、限制出境、刑事处罚等措施。

  合理构建法官释明权机制

  在民生案件中,强势一方往往利用弱势群体法律知识的贫乏设置“诉讼陷阱”,使弱势一方陷入更加不利的境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树坚认为,运用法官的释明权十分重要。法院应确定法官释明权的行使范围,如告知当事人举证要求,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法官还应对法律概念进行释明,防止当事人理解错误。

  本报记者徐亢美通讯员王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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