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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头”控制女子以按摩为名卖淫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9日10:30  安徽市场报

  市场报讯(蔡道林鲍栋 记者 张发平) 今年40岁的洪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可是,他在出狱之后仍然不思悔改,当起了“鸡头”(即组织卖淫活动的头儿),强迫女性卖淫。日前,和县法院以强迫卖淫罪依法判处洪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

  据介绍,洪某系和县沈巷镇人,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芜湖市新芜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出狱后,洪某仍然不思悔改,不务正业,继续从事非法犯罪活动。他伙同其妻子吴某在广州等地,诱骗青年女子在一些娱乐洗浴中心场所从事色情服务,后辗转至家乡和县沈巷镇。采取卑劣手段,控制女子人身自由,强迫一女性卖淫,最终触犯刑律。

  自2007年5月至2008年3月,被告人洪某伙同吴某扣留石某身份证,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控制石某的人身自由,强迫她在沈巷镇、白桥镇等地多家浴室内,以按摩为名从事卖淫活动,绝大多数卖淫所得均被洪、吴二人共同占用。在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中,每次都是由洪某联系浴室,并亲自将石某送至浴室,然后吴某在浴室看守石某,不让她逃跑,偶尔上街也是由吴某陪同,完全控制其人身自由。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洪某利用扣留他人身份证件,使其不能离开等方式控制石某的人身自由,迫使石某到浴室卖淫,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迫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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