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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失火 原因为“人为明火”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9日13:21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张蕾)因房屋在租客承租期间发生火灾,房主张先生将承租房屋的北京安杰中道市场调查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院,索赔损失。今天上午,朝阳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安杰中道公司承担80%的责任,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6.5万元。

  去年7月16日,张先生与被告北京安杰中道市场调查公司的职员邢某签订合同,将光华路的一套房屋租给该公司用做办公室。今年6月9日下午,房屋发生火灾,将屋内的空调、冰箱等设备烧毁,损失价值达到11.4万余元。张先生认为,房屋在安杰中道公司使用时发生火灾,该公司有责任,应当赔偿自己的物品损失。

  安杰中道公司则认为,张先生在开放式阳台上堆放了大量易燃物,这是导致起火的原因,张先生应当自己承担损失。据悉,今年7月21日,消防部门对火灾原因作出认定,认为起火部位在“西南部阳台上房主堆放的纸箱上部”,起火原因为“人为明火”。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起火时房屋由安杰中道公司使用,“人为明火”应当推定为安杰中道公司造成。但是,由于发生起火的部位为开放式阳台上的“纸箱”,开放式阳台与室外环境融为一体,放置在阳台上的物品直接与室外接触,纸箱等可燃物在此情况下,增加了发生意外灾害的风险,因此张先生对起火也存 在一定过失。综合考虑双方过失比例,法院确定张先生自己承担全部损失的20%。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安杰中道公司赔偿原告张先生经济损失6.5万元。J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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