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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民生需要从为民作主走向由民作主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9日15:08  红网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这是政治文明在人类发展史上一次质的飞跃。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的实现,不仅表现在决策的结果对人民利益的满足上,对民生的改善上,而且表现在决策过程中对民主权利的行使上,表现在对人权、民权的尊重和实现上。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权、人权、民主的问题,也就是民生的问题。或者说,民生问题的真正解决,需要民主,需要民权、人权的保障。然而,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还有不少的决策过程没有尊重人权、民权的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没有得到有效行使,以致决策的结果是民生没有得到保障和改善,甚至出现了损害民利民权的现象。究其原因,是我们的决策者坚持的是“为民作主”,而不是“由民作主”。因此,笔者认为,保障民生需要从为民作主走向由民作主。

  一、为民作主不叫民主,也难以真正保障和改善民生

  

  前不久据某报报道,居住在某中部省份的一座国家森林公园,同时也是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四五百户林农中数百人集访到该森林公园管理处和所在县的县政府,要求解决吃饭等生存问题。原来,这些“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林农,在当地确定为国家森林公园和省级自然保护区之前,是当地林场的职工,平时靠植树和伐树解决就业生存问题。后来经过当地县委、县政府的运作,包括该林场在内的方圆50平方公里的林地被确定为国家森林公园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按照我国《森林法》和《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国家森林公园及自然保护区内的林木严禁采伐,于是这些林农便失去了生存之道。同时,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然而,对于一个处于中部省份经济欠发达的县来说,要政府一次性拿出数百万资金安置这些林农实在是无能为力。特别应该指出的是,当初的县委、政府领导要将该林场划为国家森林公园时,聘请了一拨又一拨的专家进行考察论证,请了一家又一家的规划设计院进行规划,唯独没有倾听当地林农的意见和呼声,于是“为民作主”通过运作将该林场上报获批为国家森林公园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而对林场原职工却不予安置迁出,对其生存问题也不给出路,于是便出现了林场职工为吃饭,要生存而集访群访的局面。不能说,这个县的领导当初的做法的出发点不是好的,但最终老百姓为什么不买账,分析其原因,问题恐怕还是存在为民作主而不是由民作主的因素,没有真正保障民生。

  “为民作主”中的“为”,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有三种意思,一种可解释为“代替”,为民作主,就是“代替”民作主,一种可解释为“帮助”,为民作主,就是“帮助”民作主,一种可解释为“为了”,为民作主,就是为了给民作主。上述三种解释都表明,为民作主不是由民作主,民不过是被人代替、帮助、为了的客体,而不是作主的主体,作主的主体是在民之外或在民之上的他人。说到底,为民作主中作主的主体就是官,为民作主实质上就是官本位体制的集中体现。在封建社会,开明的君主和清官廉吏自认为是为民作主的主体,在“率土之宾,莫非王臣”的封建君主心中,为天下臣民当家作主自然是天子的职责和权力,“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便是例证。他们身为民之父母,为老百姓当家作主自是理所当然责无旁贷的事情。但是即使再开明的封建君主和清官廉吏主张为民作主,主张对其治下之民施行“仁政”“善治”,即使相对封建暴君和贪官污吏的“暴政”和“恶治”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和范围内给民生带来一定的改善,但其历史局限性也是显然存在的。因为在他们眼中,“民”只不过是他们“牧”的对象、“驭”的对象、“治”的对象而已,人民的权利也就无从谈得上尊重不尊重,根本无任何平等地位、平等权利而言,也就谈不上民主。自己的主不能自己作,其权利的保障和维护也就无从谈起。因此,为民作主不是民主,也难以真正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为民作主必然走向由民作主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认为,民主是一种国家形态和国家制度。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属于上层建筑,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自从阶级和国家产生以来,先后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并产生了与之相适的国家制度。在社会主义社会出现以前,尽管以往的国家制度因为经济、文化、历史等原因,有很多差异和不同点,但有着一个基本的共同点,即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社会形态的更替都是一种私有制代替另一种私有制,都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而社会主义社会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从根本上否定了阶级压迫、阶级剥削的政治制度,人民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揭示了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准则。然而,由于传统的惯性作用,以及灵魂深处的官本位制和家长制意识的影响,长期以来,我们更热衷于习惯于为民作主,为民当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没有回归它应有的位置。也许我们理所当然地认为我们所作的一切主都是为了人民,但是对于被人当家作主的民来说,他们是否也这么认为?邓小平说过:关键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人民是否满意、高兴、答应,其前提是人民群众知道、参与、表达、决定,人民知道了、参与了、表达了、决定了,自然会满意、高兴、答应。倘若人民连知道都不知道,更不要说参与、表达、决定,人民又怎么会答应,答应什么。所以,我们的政府领导、决策部门要认真反思,我们为人民作了那么多的主,事先有没有告之于民,有没有问之于民,有没有议之于民,有没有听之于民,有没有定之于民。谁都知道,有不少所谓的为民作主,民是不知道的,也是不赞成的,甚至是强烈反对的,结果是损民、害民、伤民的。最近,在韩国爆发的使韩国政府陷入进退两难境地的“牛肉风波”,便是韩国领导层为民作主忽视民意引发的政治危机。韩国舆论普遍认为,政府无视民意,宣布扩大进口美国牛肉后,韩国本土牛肉的价格下跌8%,养牛户直接受到损失,这成为事件的导火索。同时,由于第一例“疯牛病”发生在美国,韩国民众认为,扩大进口美国牛肉后会直接影响到本国每个国民的身体健康,因此有许多从不参与社会活动的家庭主妇走上街头,加入到烛光示威的行列,对政府形成巨大的压力。曾在中国四川地震灾区采访的韩国联合通讯社记者认为,如果韩国李明博总统能像温家宝总理那样,在第一时间来到烛光示威的民众中间倾听他们的呼声,情况也许不会恶化到持续数月的地步。民心即天心,执政者任何时间都应当顺应民意,关注民众所虑,服务民众所需,从为民作主走向由民作主,如此才能实现政通人和,得到民众支持,这既是韩国“牛肉风波”带给我们的警示,也是历史的必然。

  三、保障民生,实现由民作主是人大工作的题中之义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深刻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所以,从封建等级制、官本位制和家长制之下的为民作主走向真正的由民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然趋势,是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选择、必然结果。对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

  由民作主有直接的形式和间接的形式,直接的形式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表达、决策,直接影响决策或决定的过程与结果,间接的形式是人民通过授权委托人,由被委托人直接参与、表达、决定,或由被委托人组织服务委托人参与、表达、决定,无论何种方式,其前提是被委托人必须置于委托人的监督之下。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就是人民的被委托人,人大的各项职权来自于人民的委托授予。

  为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必须坚持和完善一系列民主制度,其中首要的就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领导国家、执掌政权的重要制度载体,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平台。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行使国家权力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最根本、最重要的权利。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人民的代议机关,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主渠道,在行使各项职权时,要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真正实现由民作主。这就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特别是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以代表和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要旨,并妥善协调和处理不同方面的具体意见和具体利益。为此,要建立和发展人大(包括人大机关及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与群众和社会双向沟通、密切联系的制度化渠道,实现良性双向互动,以及时掌握社情、吸取民意。特别是在重大事项决策、人事选举任免方面,应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注重协调和处理各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对于涉及面广、影响较大,尤其是涉及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在全社会进行公示,征求全民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在人大内部也要充分发扬民主,改进审议方式,建立辩论制度等等。

稿源:红网 作者:周跃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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