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武新)张先生申领了北京某银行的信用卡后,被该银行单方停止了使用,于是张先生将该行诉至法庭。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以银行构成违约为由,终审判决银行恢复张先生信用卡的正常使用。
2007年8月1日,张先生向北京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万事达双币种金卡,当月14日,银行向张先生核发了信用卡,信用额度为2万元。在张先生进行了几次刷卡交易后,银行认为张先生使用信用卡违反了有关规定,属于高风险用户,在2008年2月16日单方停止了张先生信用卡的使用。
此后,张先生持信用卡刷卡消费时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已经作废而无法使用,有关提示显示此项操作是依据其本人在办卡时所填写的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的有关条款,即银行在进行销卡处理时可不通知本人、可不说明销卡理由。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张先生将银行诉至法院。
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的领用合约中对于北京某银行保留不需说明理由收回或不向申领人发卡的权利之约定,明显不尽公平。此外,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张先生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存在违反章程及领用合约的行为。市一中院判决银行恢复张先生的信用卡的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