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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网
本报讯 帮忙帮忙,越帮越忙。杨平给同事帮忙行贿,然后从赃款中提成,算不算受贿?昨日,市检察院五分院向媒体通报一个案例时称,这种行为属于受贿。
检察院介绍,杨平是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负责人,与某集团公司审计部基建审计科副科长付剑涛是朋友。2006年底,付剑涛负责审计该集团公司南坪集资房二期工程最终结算,张某是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承建该项目的经理部负责人。
审计过程中,杨平听同事张某说,希望快点得到审计结果,就找到朋友付剑涛,商量利用张某急于求成心理,让张某出点钱。随后,杨平告诉张某,自己跟付剑涛是朋友,可以帮忙去跟付剑涛“沟通沟通”。张某如遇救星,答应让杨平做中间人,向付剑涛“意思意思”。
2006年11月的一天上午11时许、2007年1月8日上午10时许,张某分别在渝中区中天酒店和九龙坡区杨家坪小青蛙酒吧,一共给了杨平15万元,让他转交给付剑涛。拿着这些钱,杨平给了付剑涛“好处费”11.3万元,杨平自己提成3.7万元。
一审法院判付剑涛犯受贿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杨平犯介绍贿赂罪,被判刑一年六个月。该案二审时,市五中院认为杨平的行为属于受贿罪的共犯。上月底,市五中院二审判决认定杨平也构成受贿罪,对其判刑一年六个月。记者 莫雪庆
新闻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去年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10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包括:1.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2.收受干股问题;3.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4.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5.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6.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7.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8.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9.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10.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新型受贿包括:向请托人“低买高卖”房屋汽车、收受干股、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合作”开办公司、未出资而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等,家人、情妇“挂名”领薪酬,官员难逃受贿罪责,亲属收钱应以受贿论处,以“借用”为名收受房屋、汽车而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亦属受贿。
网络编辑: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