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昨日对备受关注的央视记者李敏涉嫌受贿案做出回应:本案根据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现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根据最高检公布的案情,2008年10月,山西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在侦查一起贪污犯罪案件中,发现记者李敏收受犯罪嫌疑人弟弟的贿赂,利用其记者的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犯罪。2008年12月2日,李敏被立案侦查,12月5日被刑事拘留。
据媒体报道,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北京带走李敏时,出示了最高检指定管辖的函件。
昨日,最高检没有回应指定太原市杏花岭检察院的原因。按照《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检察院管辖,但是如果由其他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检察院管辖。在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情况下,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崔木杨 李静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