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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最好先公证或保全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0日03:40  扬子晚报

  接听时间:9日上午10:00-11:30

  在线律师:华冰(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

  张先生:我是开网店的,我和客户之间的联系都是采取电子邮件的方式。现在我有一批货发出去了,但对方一直不肯付款。我已经起诉了,对方说不付款的原因是这批货的质量有问题。可他们曾经发过邮件给我,清楚地写明了质量无误。请问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

  华律师:可以的,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所以,如果电子邮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其证据效力不容置疑。电子邮件从计算机中提取的过程是否公正、客观、合法,是判定电子邮件有无证据效力的主要依据,最好能请公证机关对此进行公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王小姐:我是在南京工作的外地人,租了一套一居室的房子,合同期到明年6月份。前两天房东突然找到我,告诉我他要卖房子,已经找到买主了,正在签合同,让我收拾收拾搬家,他可以把剩下的租金退给我。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

  华律师:在这个事件中,房东已经侵犯了你的优先购买权。根据《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法定的优先权,是一种准物权,优先于作为债权的合同。即使你不愿意购买该房,也无须迁出。因为根据《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条原则又称为“买卖不破租赁”。所以,你可以放心地继续住下去直到租赁期满。

  丁女士:我曾经借了两万块钱给一个朋友做生意,约定今年年底归还。然而今年9月份,他带了另外一个人来找我,称这个人欠他一笔货款,正好也是年底到期,到时候由这个人直接把钱给我。为了保险起见,我们三个人订了一份协议,将以上约定写清楚。请问我们的做法是否是法律允许的?

  华律师:你们的情况属于法律上所认可的合同债务的转移。所谓合同债务的转移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即你朋友所欠你的两万元债务已经转移给了另外的那个人,由他来承担。债务转移有三个法律特征:(1)第三人成为了合同的当事人;(2)债务人转让债务时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3)在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只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不能向债务人主张。

  赵先生:一位在校少年因无人管教,迷恋上老虎机,为搞到赌资,他多次抢劫同学的财物。抢劫时,他已满14周岁未满15周岁,请问是否构成犯罪?

  华律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年满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抢劫要承担抢劫罪的刑事责任,不过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陈珊珊 整理

  11日上午10:00―11: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的张佳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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