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枯枝砸死人绿化所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0日03:40  扬子晚报

  雨夜,一根枯树枝从天而降,将站在树下的徐建强重重地砸倒在地。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徐建强还是因伤势过重撒手人寰。是天灾还是人祸?园林绿化所认为是天灾,而死者家属认为是人祸。南京中级法院则用判决对那种过时的服务观念给予沉重一击。此后,用“天灾”为自己的管理缺失做挡箭牌的想法,和他们本身落后的服务观念一样,显得不合时宜了。

  为什么天降枯枝砸死人园林所被判赔偿?死者家属提出的近百万赔偿金为何大部分被驳回?最终判定的11万多元依据又是什么?当年的主审法官郁晖时隔近10年后依然对此案记忆犹新。昨天下午,面对记者的上述问题,郁法官娓娓道来。

  雨夜断枝砸死军医

  1999年7月31日晚7时10分左右,南京正下着大雨,并伴有6级左右的大风。南京某部队医院的年轻医生徐建强,正在中山东路526号门口一棵梧桐树下打车送一位朋友去北京。很快,一辆出租车开了过来,徐建强招呼朋友上车,自己提着朋友的行李放入后备箱中。就在这个时候,一根直径约40厘米的枯树枝突然砸了下来,重重地打在徐建强正弯着的后背上,徐建强应声倒地。出租车司机和那位朋友赶紧把徐建强送进旁边的医院抢救。这个头一天还给别人看病的年轻医生,终因伤势太重,不治而亡。

  28岁的徐建强是浙江诸暨人,家境贫困,1996年,徐建强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毕业后,被分配进入南京这家著名的部队医院工作,还被评为医院的“十佳青年”。出事时,徐建强的新婚妻子刚从老家过来探亲没几天。

  夺命隐患存在一年多

  之所以有后来的徐家人状告南京市白下区园林绿化管理所,是因为周边有不少居民反映,他们早在一年前就发现此树上的枯枝有断落伤人的可能。遗憾的是,该枯枝一直没有被及时锯掉。

  在案卷的证据卷宗里,记者看到有几位当地的居民曾在1998年时拨打过110报警,反映此树有危险。110来后发现这不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当场做了摄像,并说将向有关部门反映,让他们来处理。1998年夏天,园林绿化管理所的工作人员来这条路上进行树枝修剪,群众向他们反映说,树枝已被蛀了两个对开的洞,迟早会折断。但不知怎么回事,这个枯树枝并没有锯掉。距离枯树只有几米的一家杂货店老板则作证称,一年来,他们多次打电话向管理部门反映,但就是不见有人来锯,这使得他们天天提心吊胆,防着它哪天折断。

  一年后,惨剧还是发生了。据了解,断枝还同时砸到了一个老年人,导致老人手臂骨折,所幸没有生命危险。

  死者家属状告绿化所

  据徐的家人称,他们来到南京后,多次找到白下区有关部门。园林绿化管理所除送来18000元外,再无其他说法,这让他们无法平衡,遂决定起诉。

  徐建强的父母及妻子诉称,掉下枯枝的那棵树属于白下区绿化所管理,存在隐患,曾有人反映要求将此树枝锯掉,但当时的工作人员以树枝太粗不好锯,回去向领导反映为由一直拖至案发前尚未处理,所以被告对此事故应负全部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合计94万多元。

  法庭上,被告白下区绿化所辩称,事发当晚,正好刮大风下大雨,造成此事故的责任不全在被告方,天气因素也是重要原因,且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太高,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绿化所被判赔11.5万

  1999年10月29日,白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南京市白下区园林绿化管理所负全部民事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餐费、死亡赔偿金合计11.5万元。

  为什么会这么判?郁晖法官告诉记者,被告作为负责白下区园林绿化管理职能部门,对病树枝在雨季可能产生的危害应当预见并及时排除。因未及时进行修剪,以致在风雨来到时枯枝断裂落下砸中徐建强致其死亡。被告主观上有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故被告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郁法官告诉记者,当时绿化所也向法庭提出,有不可抗力应免除或减轻自己的责任。但法庭认为,事故发生之日天气虽有雷阵雨,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死者徐建强雨中送客属于正常的民事行为,不存在过错。此外,原告主张的近百万赔偿费用部分过高,应按有关规定计算。医疗费一块,为抢救所需,与被告过错有直接因果关系,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法院给予了支持,但在三原告诉求的作为被抚养人应得抚养费的主张,被法院驳回。法院认为,三原告均有劳动能力,不属于被抚养人,因此这一块的费用不赔。而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也遭法院驳回,最终,法院经计算,判处了11.5万元的赔偿金额。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认为判决的赔偿金额太低,后又向南京市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普通人的命运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风向标。徐建强亲属诉白下区园林绿化管理所人身损害赔偿案,第一次因为所谓的“天灾”,将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送上被告席,并最终打赢了官司,维护了自己正当的权利。此案的意义,一方面可以透过这个维权的镜头,去解读法治发展的景深,去感受司法以人为本的温度;另一方面,司法对城市管理中不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服务质量予以冲击,并影响着公共管理。 通讯员 中法宣 记者 吉启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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