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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上登记“无业”单位拒报医药费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0日03:40  扬子晚报

  “你已经不是我们员工了,而且你自己写的就是无业,这是铁的证据!”“这是随手写的,不能作为证据,我们压根就没解除劳动关系。”为一笔医疗费,李夏(化名)跟单位闹上了法庭。单位声称已跟李夏解除劳动关系,拒绝为他的医疗费用负责,但李夏却说根本没这回事。就在双方争执不下时,单位无意抓住了李夏的“小辫子”——他在看病时将工作单位一栏登记为“无业”。这个发现能被法庭认可,进而影响判决吗?

  两年前,李夏应聘到南京溧水一家公司从事缝纫工作。这家单位既没有跟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交纳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至于薪水,每月月初到公司会计处结算。因为工作强度大,李夏的身体一直不太好,去年8月5日,他忽然病发住进医院,花去医疗费用19000余元。因为没有医疗保险,他必须自己掏腰包承担这笔费用,无奈之下,李夏求助于劳动仲裁,希望从单位获得一些补偿。当地劳动争议仲裁中心很快做出裁决,认定李夏的单位应该为他补交社会保险,并支付医疗费和病假工资。

  然而,单位却认为此仲裁不公,不仅拒绝执行,还将李夏告上了溧水法院。这家单位诉称,原、被告之间在2007年8月4日就已解除劳动关系。当日李夏与单位结清工资后就离开单位了;次日,也就是8月5日,他才患病住院,而那会儿他已经不是该单位的员工。可以佐证的是,8月5日那天,李夏在医院的就诊记录中将工作单位一栏登记为“无业”,可见,他本人对于解除劳动关系一事也是认可的。同时该单位还指出,李夏的诊断记录显示,其所患疾病与从事的工作毫无因果关系,既非工伤,也不属于职业病,更加谈不上“积劳成疾”,据此认为单位无需负责。

  李夏辩称,就诊时根本没把登记当一回事,很多内容都是随手填的,其中用人单位一栏,他不高兴写太多字,所以就填了“无业”。“这不能作为证据,我压根就没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李夏认为,他虽然结清工资暂时离岗,但仍然是该单位的职工,双方劳动关系依旧存在。因此劳动争议仲裁中心作出的仲裁裁决中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正确,请法庭维持。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想跟李夏解除劳动关系,须履行通知义务。此案中,原告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也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因此不能认为双方已于2007年8月4日终止了劳动关系。

  被告李夏在医院的就诊记录中登记为“无业”,也不能认定其认可与原告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被告要求原告为其办理自2006年2月起至今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请求,不属于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告未为被告办理社会保险,以致被告无法享有医疗保险,原告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驳回原告诉求,维持当地劳动仲裁做出的裁决。

  溧 海 陈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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