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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打足十年小云吞店获赔219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0日04:29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林霞虹 通讯员荔法宣)近日,77岁的老伯张崇志经过长达十多年的曲折诉讼,终于在广州市荔湾区法院拿到了32平方米商铺的赔偿款219万元,张老伯的房屋拆迁纠纷案也在经历了一审、二审、广东省检察院抗诉、广东省高院再审后,尘埃落定。

  老伯签下拆迁安置协议

  今年77岁的张崇志原是广州市龙津中路532号的业权人,并在该商铺经营云吞面等小食为生。1995年5月,他与广州市供销联合经营公司(下文简称供销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

  双方约定,张崇志将他的房屋交由供销公司拆除,而供销公司则每月支付临迁费5000元,并于1998年1月30日前在原址地段回迁楼首层划出建筑面积32.24m2(其中18.72m2由张崇志购买)的铺面作为产权补偿,在第七层西南向划出建筑面积53.84m2的住宅给原告回迁租住。

  1996年9月2日,广州市规划局批准将该地段用地单位变更为辉洋公司。辉洋公司迟至1998年6月19日通知原告回迁新楼首层15号铺位及第七层的住宅,并支付临迁费至同月30日止。

  1998年6月30日,辉洋公司与张崇志的儿子张荣灿在张崇志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张崇志回迁龙津中路大楼地下商铺15号。

  争议:儿子所签协议是否有效

  知道儿子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协议后,张崇志马上提出异议,也向荔湾区法院提起诉讼,将供销公司和辉洋公司都告上了法庭。他认为,被告提供的回迁商铺不符合协议规定回迁的方位,要求被告按协议安排马路面的商铺给他回迁。

  荔湾区法院一审后认为,张崇志与供销公司签订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和《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张崇志儿子张荣灿以其父亲名义签订的《协议书》,未经张崇志授权,是无效的。

  广州市中院二审后认为,张崇志在整个动迁期间都携其子张荣基、张荣灿参与征地拆迁的协商,并在《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一栏,签名以张崇志和张荣基、张荣灿之名并列,给人以代理人的印象。张崇志单对回迁地下商铺提出张荣灿无权代理的理由不充分。

  法院认为,张荣灿兄弟两人虽无书面委托,但其行为足使辉洋公司相信张荣灿、张荣基有代理权。广州市中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崇志的诉讼请求。

  抗诉后再审 获赔219万元

  张崇志不服广州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2006年4月18日,广东省检察院向广东省高院提起抗诉。广东省高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正确,予以维持。

  拿到广东省高院的生效判决书后,张崇志到荔湾区法院申请执行,并表示不会要被告原拟补偿给他的15号铺位。

  执行法官到房管局、车管所、银行等搜查,发现其中一名被告辉洋公司已经倒闭,所剩无几的财产也已由国税局和其他法院查封。如此一来,只能靠供销公司赔偿了。在经办法官的不断敦促之下,供销公司最终同意以该房产的同地段市价折价补偿张崇志。经过多次协商,双方终于就赔偿价格达成一致:供销公司赔偿219万余元给张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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