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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台电脑商场内被盗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0日04:29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唐红杰 通讯员王创辉、陈娟娟)商场早上开门的高峰期,仅仅两分钟,猖狂盗贼竟然在人流中公然盗走商铺4台笔记本电脑,而从旁边经过的保安竟然视而不见。商铺老板黄某以没有尽到保安义务为由将商场告上法庭,商场以合同里有免责条款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近日,东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的合同条款没有法律效力,终审判决商场承担70%责任。

  案情回放:

  上班时间商铺被盗4台电脑

  2007年9月6日,黄某与东莞市明和投资公司签订租赁经营合同,黄某承租东莞市塘厦镇明和电子电脑批发市场的一个柜台经营电脑专卖。根据合同,黄某每月向该公司缴纳租金和管理费,该公司维护商铺公共秩序和加强安全防范,实行保安巡视制度。合同里同时有该公司的免责声明。

  2007年11月5日,黄某刚开张两个月的商铺出事了。商铺原来是9时开始上班,这一天黄某聘来的员工张某琴比往日迟到了5分钟。张某琴到达商铺后发现,店铺柜台已经被撬开,4台海尔笔记本电脑被盗。黄某马上找明和公司反映情况,同时向塘厦公安分局石潭布派出所报警,目前本案仍在侦查当中。

  商场监控录像显示,黄某商铺被盗的时间是9时01分~9时02分。而商场保安从黄某铺位前经过,当时多名可疑人物在铺位附近徘徊,并有人携带手提包进出铺位,这些异常现象均没能引起巡视保安的注意。

  黄某认为明和投资公司未尽到合同约定的安全防范义务,对电脑失窃负有责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

  商场未尽防范义务属违约

  法院经审理查明,明和投资公司没有充分履行合同规定的安全防范义务,构成违约。虽然双方合同中有免责条款规定,但由于该格式条款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责任,依法判无效。此外,案发时处于上班时间,黄某店铺却无人看管,对财产损失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损失的30%,明和投资公司应承担其余的70%,法院判决明和投资公司赔偿黄某财产损失14479.5元。

  法官点评:

  商家单方免责条款无效

  据本案法官孙立凡介绍,本案具有很大的社会典型性,当前绝大多数商场的经营模式都是经营者向商场缴纳租金和管理费,商场将柜台出租给经营者并统一管理。商场人流量大,人员情况复杂,安全隐患较大,商家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监管,维护商场正常经营秩序。如果因缺乏监管,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导致盗窃犯有机可乘的,商场商家不能援引免责条款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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