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据中新社电昨日上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对小学教师余超猥亵28名女生案作出一审宣判:余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现年46岁的余超系宜宾县泥溪镇中心小学校教师。2007年至2008年10月20日,为满足其变态性欲,余超趁上课之机,在教室和操场上,单独或者当着其他学生的面,对28名6岁至11岁的小学女学生实施猥亵。2006年的一天,余超在学生寝室旁对女学生王某(现10岁)实施奸淫。2008年暑假期间,趁邻居罗某不在家,对罗某的女儿(现8岁)实施奸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