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曾因犯抢夺罪被处拘役,哪知刑满不到4个月,又再次伸“黑手”。记者昨悉,这名“故伎重演”的17岁男子因犯抢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08年7月21日上午10时许,王某和同伙阿斌(另案处理)看到街上一名女子脖子上戴着一条铂金项链,于是心生歹意。随后,两人便一同尾随着这名女子,乘坐公交车准备伺机作案。当公交车停靠在江岸区黎黄陂路公交车站时,王某趁这名女子不备,一把抢走其佩戴的价值近5000元的铂金项链。可是,就在王某和同伙准备逃走时,却被闻讯赶来的群众团团围住,最终被扭送到公安机关。
经审查,原来王某在今年2月,便在深圳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今年3月才刑满释放。这才释放不到4个月,又再次因抢夺他人财物被抓获。今年10月,江岸区检察院以王某涉嫌抢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但鉴于王某犯罪时未满18岁,遂依法从轻判决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见习记者叶纯 通讯员奚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