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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央视女记者 属指定管辖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0日05:05  大河网-河南商报

  昨天,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证实了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进京抓记者是“指定管辖”,明确“央视女记者李敏涉嫌受贿”于12月5日被刑事拘留。李敏家人所委托的代理人周泽将于近日动身前往太原,向办案机关提交委托手续,申请会见李敏。

  最高检

  指定山西检察方抓记者

  昨天上午,最高检新闻办对央视记者被拘作出回应:“2008年10月,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一起贪污犯罪案件中,发现记者李敏收受犯罪嫌疑人弟弟的贿赂,利用其记者的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犯罪。2008年12月2日李敏被立案侦查,12月5日被刑事拘留。此案系根据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现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律师

  20多万元可能是“赠车”

  据了解,前晚,被拘女记者李敏的亲属已抵京,并已口头委托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周泽担任律师。周泽曾是“西丰县委书记进京拘记者”事件中被拘女记者的代理律师。据周泽介绍,此次山西检方以涉嫌“在该次采访中借职务之便收受20多万元贵重财物”,刑事拘留了李敏。其了解到,李敏确与举报人(吴某的弟弟)有恋人关系,吴某的弟弟出资给李敏买了一辆车,价值20多万元。周泽认为,这只是恋人之间的赠予,并不能认定为受贿,“如果不是恋人关系,为什么对方没有送车给与李敏同去采访的另外两名记者呢?”

  昨日,针对最高检回应,周泽草拟了一份《情况反映》报告,指出杏花岭区检察院与本案存在明显利害关系,应回避。他准备将此报告提交给记协、新闻出版总署等有关部门。并将于近日动身前往太原,向办案机关提交委托手续,申请会见李敏。

  昨天下午,吴某公司的另一位负责人朱某也赶到了北京。他说,吴某早就被山西警方控制。在把李敏带走的同时,也把吴某的弟弟带到山西刑拘了。他当时刚刚在北京下飞机,是直接从机场带走的。

  昨日,记者再次致电央视法治专题部,试图联系被拘传女记者李敏的领导王新中。但该部门一工作人员表示,王副主任不在。并且,对于李敏被拘一事,以“不了解情况”为由,拒绝发表看法。

  法学专家

  检察院该不该回避有争议

  昨天,针对此案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郑旭。

  记者:什么情况下由上级检察院指定办理案件?

  郑旭: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对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有关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本案之所以由最高检指定管辖,可能是管辖地不明,比如犯罪地有多个,或者犯罪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地区,比如犯罪在山西,居住在北京,山西和北京的检察院共同的上级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要指定其中一家检察院办理;指定办理也有可能是本案情况特殊,比如涉案者身份为中央媒体记者。

  在指定管辖案件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8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就是共同的上级检察院有权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改变管辖,也就是说,即使A检察院有管辖权,上级检察院也可以指定B检察院管辖。

  记者:对于检察机关作为主体和嫌疑人有利害关系时,法律上有无回避规定?

  郑旭:目前刑事诉讼法第28条、29条只规定了“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回避”,对于检察院、法院整体,目前没有要求回避的规定。但是对这个问题曾经有争论,有学者主张这种情况应当改变管辖。

  (《京华时报》《北京晨报》供稿)

  ■ 相关链接

  据媒体报道,2002年2月,时任太原市尖草坪区检察院检察长的何书生,名字曾出现在一篇名为《中国贪官大全》的文章里。这篇刊发在《走进WTO》2002年第四期上的文章,共刊登了150个官员的姓名和工作单位,其中有成克杰、胡长清。

  2003年11月25日,尖草坪区法院判决《走进WTO》的主办单位——辽宁世界(多边)贸易组织咨询研究中心向何书生赔偿经济损失9.5万元及精神抚慰金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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