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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兼职不得领取报酬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0日05:15  浙江日报

  公务员若因工作需要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报酬。日前,国家公务员局公开了《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3个规定。

  前两个试行规定为今年2月29日由中组部和原人事部印发,最后一个由中组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今年7月16日印发,均为发布之日起生效。

  根据《任职定级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27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26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25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24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22级。

  在公务员兼职方面,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要求,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根据规定,调任必须遵守纪律,不得突击提拔。值得注意的是,为体现公务员晋升的竞争、择优原则,新规定对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允许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对于调任人选的资格,规定要求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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