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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塘大桥被撞案达成赔偿协议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0日05:15  浙江日报

  本报宁波12月9日电 (通讯员 王舜毕 记者 蒋 勇) 经宁波海事法院舟山法庭调解,金塘大桥被撞引发的巨额索赔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肇事方“勤丰128”轮船舶所有人张友法等,向金塘大桥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及舟山连岛工程指挥部赔付共计人民币1200万元。

  今年3月27日,行驶中的台州籍“勤丰128”货轮由于操作失误,撞上了在建设之中的金塘大桥,致使这座连接宁波与舟山的我国第三长跨海大桥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4名船员死亡。

  4月25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金塘大桥工程保险人的身份,向肇事方“勤丰128”轮登记的船舶所有人提起保险代位求偿诉讼,索赔金额共2000万元,后变更为1621.6万余元。7月28日,舟山连岛工程指挥部也提起诉讼,要求原告赔偿各种损失共计1244.7万余元。

  10月23日,法庭将两案合并审理。在办案法官主持下,原、被告达成了和解意向。目前,该案的两原告已分别与被告签订了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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