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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出台十条“减负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0日07:38  燕赵晚报

  本报保定电(记者 汪洋)昨日记者从保定市有关部门了解到,该市为支持企业应对金融风暴,减轻企业负担,于日前出台了10条新举措。其中包括禁止执法部门滥用“自由裁量权”,全面实行“企业生产经营宁静日”制度等内容。

  据介绍,由保定市优化环境办公室出台的十项新规包括:

  禁止对企业进行以创收为目的的经济处罚。严格按照“先行告知、指导服务、纠错整改、行政处罚”四步规程执法,对企业首次轻微违规违法的,原则上不予罚款;必须采取经济处罚的,坚持下限处罚的原则;企业对处罚决定提出异议的,不得加重处罚。

  禁止对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员工进行任何形式的强制收费培训行为;禁止向企业指定或推荐中介机构;禁止向企业摊派和强拉广告、推销产品;不准在企业办证、年检时搭车收费;禁止到企业吃喝、报销费用。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在被检查企业和单位用餐,不准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不准参加由企业支付费用的娱乐、旅游等活动。

  此外,十项新规还特别规定:禁止对企业进行随意检查,全面实行“企业生产经营宁静日”制度。即每月1-25日,原则上不许进企业检查。进企业检查须持有“两证一书”(工作证、执法证、进企业检查通知书);对市级重点监测企业的检查,须报经保定市优化办核准后方可进行。

  禁止同一单位对企业进行多头、重复检查。实行“同一单位执法集中或联合执法制度”,行政执法部门有多个内设机构行使检查权的,应先向一个处室集中,实行一个处室或多个处室联合检查。除涉及节能减排、安全生产、食品卫生和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等特殊情况,对企业检查一般以抽查为主,每年到同一企业的检查一般不超过2次。

  禁止多部门对同一事项重复检查。实行信息共享制度,严禁进行内容、性质相似的重复检查,有关部门对同一事项的检查结论要实行信息共享,做到一家检查,多家认可,出现问题由检查单位负责。

  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对企业和项目单位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等重大处罚决定的,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事后报市、县(市)优化办备案;对市区优化环境监测企业的处罚,要报市优化办批准。

  禁止人为延长审批链、设置办事障碍。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工作人员在提供咨询、受理材料、不予受理、不予办理和对申报材料提出补办要求时要一次性告知;凡符合审批、办理条件的,必须按规定或公开承诺时限办理。

  保定市优化环境办公室负责人表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对不作为、乱作为的工作人员给予严肃处理,同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据悉,这10条新规定从即日起已经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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