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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发生人为火灾租客被判承责八成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0日07:58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2月9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 见习记者王家梁因房屋在承租期间发生人为火灾,房主张先生将承租房屋的北京安杰中道市场调查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1.4万余元的损失。今天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安杰中道公司承担80%的责任,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6.5万元。

  据了解,2007年7月,安杰中道公司承租了张先生的一套房屋作为办公室,今年6月9日,房屋西侧起火,最终导致屋内的空调、冰箱等家用电器被烧毁,损失的价值达到11.4万余元。后经北京市朝阳区公安消防支队认定,起火原因为“人为明火”。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起火时房屋由安杰中道公司使用,“人为明火”应当推定为安杰中道公司造成。

  但是,由于发生起火的部位为开放式阳台上的“纸箱”,放置在阳台上的物品直接与室外接触,纸箱等可燃物在此情况下,增加了发生意外灾害的风险,因此张先生对起火也存在一定过失。综合考虑双方过失比例,法院确定张先生自己承担全部损失的20%。

  据此,法院判决安杰中道公司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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