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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裁员须将方案上报劳动行政部门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0日07:58  法制日报

  □记者来信

  编辑部:

  近期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很多企业大规模裁员引发大量劳动争议案件。北京市法院最近受理的劳动争议案出现猛增势头。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可能出现的问题,北京市法院很多法官呼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员20人以上或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时,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将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才能实施。

  据统计,今年5月至11月北京市昌平区法院新收劳动争议案件406件,较去年同期的157件增长了159个百分点。今年新收的破产类案件有16件,而去年同期只有1件。昌平法院预计,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型出口企业以及各行业中抗风险能力差的企业都将出现批量破产、清算和转型,由此产生的大量破产类案件将在明年继续增加,受此影响,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内劳动争议类案件也会继续保持增长势头,预计会在明年上半年达到最高峰。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在对劳动争议类案件进行调研后则表示,部分企业在金融危机中,可能会为了企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而大规模裁员,由此导致的群体性劳动纠纷的发生概率将逐步增高。

  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法官表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企业依照破产法规定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或重大技术变革等需要裁减人员或有其他重大情事变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才能对员工裁员20人以上或者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而且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将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才能实施。此外,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和经济性裁员时,不得与本单位已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等法律强制规定的四类人员解除劳动关系。

  法官特别指出,当出现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时,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本报记者李松 黄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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