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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怎样的金融法制来抵抗金融危机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0日07:58  法制日报

  金融风暴肆虐累及实体经济 我国急需推出措施防范影响加深

  

用怎样的金融法制来抵抗金融危机

  本报记者 周芬棉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正在全面地考验着各国的金融监管模式。

  “分析美国监管模式的弊端以及政府应对危机的所作所为,不难发现,在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安全上,加强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应当如影相随,并且政府的作为在现代金融监管中不可一日缺位。”在近日召开的“改革开放30年与中国证券市场法治建设论坛”上,很多专家认为,尽管当前中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基本符合中国国情,但是在金融危机肆虐并已累及实体经济之时,我们急需根据现实情况及未来发展,提出一系列改革措施,防范危机影响的进一步加深。

  金融法应保持“常修常新”机制

  “金融商品及交易的多变性和复杂性,决定了金融监管应当不断作出调整,以适应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周友苏说,目前的问题是,金融监管要求的灵活性与我国现行金融立法往往存在差距,导致金融立法相对滞后,而且这种滞后的后果很严重。

  他举例说,2007年,中国证监会仅以“办法”为名出台的规章就达14个,这些规章对于规范金融市场行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较好地体现了政府监管体制功能,但是按照现有的立法程序,这些至关重要的“办法”只能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效力大大降低。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杨东认为,美国的次贷危机凸现了金融控股公司在抵御金融危机中的独特优势,就我国现实出发,金融控股公司形式符合我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过渡到混业经营的需要,而且在实践中,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十分迅猛。据他介绍,目前,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都已经逐步完成银行系金融控股公司的构建,中等规模以上的商业银行都或多或少不同程度地参股非银行金融控股公司,已经成为银行控股公司的雏形。但是,我国至今在法律上,没有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质和地位,没有规范其组建方式,迫切需要出台的“金融控股公司法”更是未提上日程。这种法律的相对滞后,非常不利于我国对金融风险的防范。

  而且,“在法律相对滞后的情况下,金融政策也出现效果的时滞性”。有专家指出,我国自2007年至2008年上半年,实行了紧缩的信贷金融政策,结果在美国金融危机全面爆发的全球共振作用下,我国股市出现巨幅下跌,之后直接波及房地产、制造业等行业,这与有关部门未能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金融政策不无关系。

  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建议,解决金融法相对滞后的问题,首先需要加快对不合时宜的金融法的修改,保持“常修常新”的机制;强化“三会(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的法律地位,赋予金融监管机构在规章制定上更大的空间,以强化其监管职责;同时,应当充分发挥金融政策的作用,灵活审慎运用金融政策,以弥补法律的不足。

   提高金融立法的科学实用前瞻性

  周友苏说,从实践情况看,出于金融市场固有的投机性的驱使,金融违法行为有不断增多的趋势,而相应的查处制裁措施却没有跟上,究其原因,主要还在于查处金融违法行为在具体操作上存在相当的难度。

  以证券民事责任的追究为例,由于违法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和证券价格的频繁波动,存在着受害的普通投资者举证难、损失额难以计算的问题,这已是业界共知的现实情况。

  “在民事赔偿难以追究的情况下,行政处罚就具有特别的现实意义。毕竟民事责任也是对违法行为追究至关重要的一种重要方式。”周友苏说。

  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透露,在证券民事赔偿方面,最高法正在着手制定有关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行为的司法解释,并在一些证券专家当中进行调研。虽然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出台,但最高法此前曾要求各级法院积极受理投资者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

  “重要的是,必须从提高金融立法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入手。”周友苏认为,政府监管应当依法行事,这是政府监管高效科学的前提,为此必须从立法上规范政府监管行为,从程序上限制公权力的随意介入。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保树认为,金融立法的设计应符合金融市场的“游戏规则”。金融交易应当受到更多公权力的约束,但其本质上仍属于私权的自治范畴。基于我国行政权在众多商事领域权限过大的现实,在保护和促进金融交易与保护金融自由上,应充分发挥金融法的私法规范作用。

  证券民事官司难打,普通投资者寻求司法救济所存在的种种障碍,一些案子久拖不决,大大降低了投资者对我国金融市场的信心和对司法系统的信任。一些专家认为,金融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决定,我国应当提高司法系统处理金融违法犯罪事件的专业能力,应当提高金融民事案件的立案率,降低投资者的诉讼成本。

  监管机制需风险全覆盖不留死角

  郑州大学法学院吴洪教授说,金融市场是信息高度不对称的不完全市场,金融风险具有传染性和蔓延性。美国的次贷风暴最初就是各个金融机构自行其事,将一种风险很高的房贷证券化,致使其在各金融机构中广泛流转,从而引发金融危机的。

  “针对金融领域这种风险易传播性,健全的金融市场,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需要完善的信息服务提供强大的支撑,需要信息披露监督机制以供投资者获取真实、准确、及时的信息。”吴洪认为,应当建立各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制度。如果各金融机构之间各自固守自己的利益,将风险置于脑后,那一个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其他金融机构也就很难幸免。

  “任何一个国家的监管体制必须与其经济金融的发展相适应,不管监管体制如何选择,都必须做到风险的全覆盖,不能在整个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创新链条上,存有丝毫的空白和真空。”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中心武长海博士建议,对资本市场的监管要立足于透明度监管,尽可能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

  招商银行总行同业银行部的张波对此补充道,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尽早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建议尽快出台相关细则,在现行体制下由人民银行承担该职责,并在人民银行内部建立专门的综合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协调、整合各职能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与行动,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整体稳定。随着市场综合化转型的成熟,综合监管机构可以相对独立,并逐渐吸纳现有监管机构的组织与职能,与人民银行并行承担金融监管职责。

  他认为,目前在分业经营的格局下,尤其要重视对监管政策的组织协调和综合考量。建议国务院出台具有效力的实施细则,将现有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转化为国务院直属的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由央行及其他监管部门负责人组成,并突出央行的居中协调地位,通过制度建构解决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协调问题。同时,推动立法扩大监管范围,把私募基金、对冲基金、信用评级机构等,纳入规范的监管视野,并加强对金融关联企业的并表监管(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因控股和被控股关系所形成的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用以综合反映其整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的监管模式),力争不留任何监管死角。

  本报北京12月9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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