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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临大敌”式举报是法制的悲哀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0日07:59  大河网-大河报

  □刘楚汉

  他只是上海一名普通的IT技术人员,偶然捡到了两省官员公款出游的详细资料并在网上曝光,后续“影响很大”:两名官员丢官,多人受处分,政府公共财政该如何更加透明的讨论再次被引燃……是“愤青”的冲动,还是社会责任感使然?他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说:“我不能让一辈子交的个税被考察团糟蹋了!”(见12月9日《信息时报》)

  这位网名为“魑魅魍魉2009”的IT技术人员已被网友们视为举报英雄。但我最关心的,是“魑魅魍魉2009”在选择曝光和举报时所采取的重重保密措施:他隐瞒自己身份,包括“即将成为妻子的女朋友”;临时注册ID,“通过国内的跳板机再使用国外的代理发帖”;给两省纪委邮寄材料时,“特地穿上带有帽子的羽绒服,并且围上条围巾”;与记者联系时,“专门新办了一个手机号码”——如此种种,用如履薄冰、如临大敌来形容绝不为过。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公款出国实质就是滥用公权、滥用纳税人的钱,就是侵犯和损害国家利益,举报这些腐败行为不正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吗?甚至,“魑魅魍魉2009”的行为根本算不上举报,他所提供的材料中都没有任何自己的调查和个人主观判断,仅是把一份捡到的材料真实地呈现出来而已。

  他所做的繁杂的保密措施并不多余。目前,举报人遭受被举报人打击致伤、致残、无家可归甚至致死的新闻时有可见,在写一首针砭时弊的短信诗词都可能引来刑拘甚至逮捕、在上访很可能被直接投入精神病院等现实下,举报者如临大敌式的重重自我保护,虽然刺眼却又十分无奈。公民举报腐败,为何连不被报复打击这个意愿都难以满足?

  公民有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纪检监察机构也有保护举报人身份、使其免受打击报复的义务,然而当举报人不得不对自我实施重重保护时,事实上已经意味着对上述权利和义务的双重不信任。这是社会之悲哀,这是法制之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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