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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上水泥砖“绊倒”轿车 收了费,就要管理!河南高速公司被判赔28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0日07:59  大河网-大河报

  □记者刘昌武通讯员张胜利

  本报讯 高速公路上行车,撞上一大块水泥砖致车辆起火被烧坏,那么谁来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驾驶人、保险公司还是收取通行费的高速公路管理者?昨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而又具代表性的民事纠纷案。

  事情源于高速公路上的一块水泥砖:2006年7月12日晚9时30分,广西南宁市运证机动车信息咨询服务部高树坤(化名)的司机曾志广,驾驶轿车沿京珠高速由北向南行驶。当其行至978公里处时,由于前方一辆大货车在行驶,曾志广看不到前方路况,当他看到行车道上有一大块水泥砖时,已来不及躲避。轿车底盘撞上了水泥砖后,发动机着起大火。曾志广急忙停车用矿泉水灭了火。

  而在当日10时55分,河南高速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高速公司)收取了这辆轿车20元通行费。该事故经信阳高速公路公安交警支队认定,曾志广驾车在道路上行驶,没有确保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曾志广驾驶的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南宁市兴宁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兴宁支公司)投有保险,被保险人属南宁市运证机动车信息咨询服务部。当年11月8日,在高树坤提出赔偿要求后,中国人保兴宁支公司依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赔付了车损材料费、工时费、管理费共计279029.2元。

  赔偿完毕后,中国人保兴宁支公司觉得“赔得冤”,将河南高速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该公司的被保险人自通过收费站进入河南高速公司管理的路段后,就与高速公司建立了合同关系。河南高速公司有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义务,而未能及时清理路面,致使被保险人遭受重大损失。这个损失应由河南高速公司承担,请求法院判令河南高速公司赔偿中国人保兴宁支公司保险赔偿款共计279029.2元。

  河南高速公司则更觉得委屈,庭上辩称已按规定清扫道路,不应承担责任。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河南高速公司依法享有对京珠高速公路部分路段经营与管理、对车辆通行费征收的权利,同时有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义务。但其却未尽到职责,没有将高速路上的路障及时清除,因此应承担该事故的赔偿责任。法院昨日判决河南高速公司赔偿事故发生后先行理赔的中国人保兴宁支公司车辆损失赔偿款共计279029.2元。

  线索提供卫香香同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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