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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30年发展历程尽显人性与科学

  “1978年至今的30年,是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30年,是从人治走向法治的30年,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治建设取得长足进步的30年。30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在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实现公正与效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与保障被害人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有序发展等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日前,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如此总结。

  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原则体系初步形成

  宋英辉介绍说,197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重新组织力量对1963年起草的刑诉法草案进行修改,并于1979年6月完成“修正二稿”提请全国人大审议。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刑事诉讼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这是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特别是建国以来刑事诉讼实践经验和刑事诉讼立法经验的总结,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根据社会发展和实践需要,我国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的制定与修改,形成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框架,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诉讼制度。

  我国宪法对刑事诉讼原则作了规定,刑事诉讼法典在第一编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中重申了宪法规定并对刑事诉讼一些具体原则作出了规定。这包括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等等。这些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对刑事诉讼规律认识的结果,也是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

  确立完善了具体刑事诉讼制度

  宋英辉指出,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典确立了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制度、证据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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