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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调剂金上缴比例提至9%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0日08:07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刘茜通讯员/梁嘉敏)为了解决现行省级养老保险调剂办法还存在资金规模偏小、激励约束力度偏弱、执行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日前,省政府下发《关于改革完善养老保险调剂办法的通知》,提出了改革完善措施。从2009年1月1日起,企业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上缴比例,统一由原来单位缴费总额的3%调整为9%,其余91%留在各市。各地(主要是珠三角地区)历史积累的基金不受本次比例调整的影响,继续留存当地。

  改革完善收缴程序。《通知》规定,地税部门在社会保险费征收环节,按省政府规定的比例直接将应上解的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划入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对没有实行地税征收养老保险费的深圳市,采取省、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开户银行签订授权委托协议的办法,由开户银行将应上解的省级调剂金划入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调整扩大使用范围。在确保各市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同时,适当扩大省级调剂金的使用范围,按照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人数,对接收地给予补助;支持欠发达地区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对由此导致的统筹基金赤字给予补助。

  完善分配下拨办法。建立对各市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的审核制度。各市根据省下达的扩面征缴计划编制基金收支预算,省根据各市执行预算的情况和当地财政落实补助养老保险基金的情况,合理安排省级调剂金。省级调剂金按上半年、下半年各下达一次。

  通过改革完善省级调剂办法,提高上缴比例增强省级调剂能力,可以进一步加大调剂力度,减轻部分地区基金支付压力,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改善欠发达地区基金收支状况,从而逐步平衡地区间的单位缴费比例,减轻企业的养老保险负担,促进产业向欠发达地区转移,也可以用调剂金对接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地区给予补助,消除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障碍,促进劳动力顺利流动、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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