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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称涉嫌受贿拘传手续无误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0日08:13  武汉晚报

  最新消息

  昨天,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对山西检察官进京拘传央视女记者一事做出正式回应称:山西检察院进京办案确系该院逐级指定管辖,拘传手续无误。

  最高检表示,2008年10月,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一起贪污犯罪案件中,发现记者李敏收受犯罪嫌疑人弟弟的贿赂,利用其记者的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犯罪。

  2008年12月2日李敏被立案侦查,12月5日被刑事拘留。此案系根据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指定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管辖。

  之后,记者从李敏家属口头委托的代理律师周泽处获悉,周泽草拟了一份《情况反映》,将提交给有关部门。

  记者经多方核实了解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抓捕李敏的罪名是涉嫌受贿,而受贿的赃物是一辆价值22万元的轿车。

  据可靠消息来源称,杏花岭区检察院主要是掌握了一笔从吴小华通过银行转给李敏的22万元,而该笔款项被李敏用来购买了一辆高级轿车。

  杏花岭区检察院从银行提取了这笔款项的转账票据,联想到李敏正和《法制日报》和《新京报》记者对犯罪嫌疑人吴小辉的案件进行调查,便认定李敏收受了贿赂,而行贿人就是吴小华。

  前天晚上,记者见到了李敏的邻居和好友。据他们反映,李敏和吴小辉的弟弟吴小华确实是恋爱关系。

  据李敏的朋友介绍,李敏曾经提及男友吴小华,说两人是于2008年7月经朋友介绍认识。至于两人因为什么认识的,李敏的邻居和朋友都不清楚。

  记者就此询问吴小辉的女儿时,她表示从父亲被抓走后,只知道二叔在北京为父亲的事忙活,对其私生活的问题不是很清楚。

  前晚,被拘传女记者李敏的领导、央视法治专题部副主任王新中接到记者电话后,拒绝接受采访。

  前天晚上8点,李敏的父亲和叔叔二人赶到北京。李敏的叔叔向记者介绍,李敏是山东省德州市人,大学毕业后便进入中央电视台工作,从实习记者干起,一直干到现在成为某知名栏目的出镜记者。由于央视工作强度大,加上李敏工作认真,所以到现在还没有解决个人问题。

  当记者询问其家人是否知道李敏结识男朋友时,其家人表示由于长时间没有和李敏见面,所以对其是否有男友尚不知情。

  记者专访

  记者电话采访了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长何书生。他表示“李敏受贿案件”事实清楚,罪证确凿,问题重大,影响极其恶劣,绝对不会错。

  记者:李敏涉嫌什么罪名?

  何书生:受贿。多的我不便透露,现在是保密阶段。

  她要没问题,我们能去抓人吗?不能因为网上炒作,对的就变成错的。我们都有组织,如果有问题,早就处理我了!最后肯定会有一个结论的,但不是现在,过段时间大的媒体上会有结果。

  我们绝对不会错的,她的问题极其严重,罪证确凿,问题重大,影响极其恶劣,在国内都属于罕见的。作为司法机关,我们了解什么该定罪,什么不该定罪。

  记者:为什么由你们来抓人呢?

  何书生:我们有最高检察院的指定管辖文件。要是我们错了,你可以在你们报纸上头版头条报道。

  昨天上午,李敏的父亲正式委托周泽担任李敏的代理律师,双方签订了正式的书面协议。

  下午,周泽为此事写了一份材料。他表示,犯罪嫌疑人吴小辉的弟弟花22万给李敏买了一辆轿车,这属于私人感情方面的馈赠。“如果是贿赂,不可能只给李敏一个人,而对同行的其他记者没有任何表示。”

  周泽在材料中明确表示,因为记者坚持采访,所以就刑事立案并实施了拘留,显然是对搞舆论监督的记者的报复性‘执法’”。

  同时他强调,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与本案存在显而易见的利害关系,按有关规定,应该自行回避。

  昨天下午,吴小辉公司的另一位负责人朱某也赶到了北京。据他介绍,吴小辉早就被山西警方控制。山西太原杏花岭区干警在把李敏带走的同时,也把吴小辉的弟弟吴小华带到山西刑拘了。

  什么情况下

  应指定管辖

  针对此案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郑旭。

  记者:什么情况下由上级检察院指定办理案件?

  郑旭: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对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有关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本案之所以由最高检指定管辖,可能是管辖地不明,比如犯罪地有多个,或者犯罪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地区,比如犯罪在山西,居住在北京,山西和北京的检察院共同的上级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要指定其中一家检察院办理;指定办理也有可能是本案情况特殊,比如涉案者身份为中央媒体记者。

  记者:对于检察机关作为主体和嫌疑人有利害关系时,法律上有无回避规定?

  郑旭:目前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回避”,对于检察院、法院整体,目前没有要求回避的规定。但是对这个问题曾经有争论,有学者主张这种情况应当改变管辖。

  综合《京华时报》、《法制晚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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