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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法机构修法规定银行可曝光呆帐大户资料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0日11:31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2月10日电 台湾的银行“呆帐大户”将无所遁形。台立法机构昨天三读通过“银行法”修正案,规定银行客户若累积呆帐金额超过5000万元(新台币,下同),或半年内累积转销呆帐达3000万元,银行可排除保密义务,主动揭露呆帐大户资料,避免“黑名单”企业没有公开,损害公众利益。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台“银行法”修正案同时提出,建立体质不佳银行“退场机制”。银行资本适足率或银行净值占资产总额比率低于2%,限期未改善须退出市场,由主管机关派人接管。

  此外,台“立法院”也修法取消同一人或同一关系人不得持有同一银行股份25%的规定,但要求持有银行股份超过5%时,须先向主管机关申报,如欲持股超过10%、25%、或50%者,须事先报经主管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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