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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告“欢乐谷”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0日13:20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张蕾)27岁的刘女士在不知道自己怀孕的情况下到欢乐谷乘坐大型娱乐设施“水晶神翼”后出现不适,经诊断为脑出血,并因此不得不人工流产。事后,刘女士将“欢乐谷”的经营单位北京世纪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和该公司欢乐谷分公司诉至法院。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华侨城作为公园经营者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因此判决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刘女士向法院起诉称,去年10月20日,她前往北京欢乐谷,在乘坐过山车“水晶神翼”后,感觉头晕头痛,且恶心呕吐。被送往医院检查后,被诊断为“剧烈运动、情绪过于紧张导致脑出血”,并住院治疗多日。治疗期间,刘女士又被检查出已经怀孕,不得不进行人工流产。

  刘女士认为,其遭受人身伤害,被告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她起诉要求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8.7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对于刘女士的起诉,北京世纪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和欢乐谷分公司认为缺乏证据支持,因此不同意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朝阳法院经审理确认,“北京欢乐谷”主题公园提供的游乐设施飞行过山车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华侨城公司在园区内亦通过提示牌、游玩手册等方式告知游客相关注意事项。华侨城公司作为公园经营者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刘女士在不知道其自身特殊体质因素的情况下自行乘坐刺激性娱乐项目导致意外发生,华侨城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刘女士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J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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