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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用客户信用卡银行被判违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0日13:20  北京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伍涛) 张先生申领了华夏银行的信用卡。此后,银行认为张先生为高风险用户,单方停止了张先生的信用卡。记者昨日获悉,一中院终审判决华夏银行中关村支行单方停止信用卡构成违约,判令银行恢复张先生信用卡的正常使用。

  去年8月1日,张先生向华夏银行中关村支行申请办理万事达双币种金卡(信用卡)。当月14日,银行向张先生核发了信用卡,信用额度为两万元。此后,张先生持卡进行了多次交易,但银行认为张先生违反有关规定使用信用卡,属于高风险用户,随即单方停止了张先生信用卡的使用。

  张先生再刷卡消费时发现银行卡已经作废无法使用,并提示此项操作是依据本人在办卡时所填写的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的有关条款,即银行在销卡处理时可不通知本人、可不说明销卡理由。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一中院认为,作为达成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协议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本案所涉及的领用合约中对于银行保留不需说明理由收回或不向申领人发卡的约定,明显不尽公平。另外,法院认为,银行在行使不需说明理由即收回信用卡的权利时应遵循严格的条件,即持卡人严重违反了章程或者领用合约中的明确规定。不过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张先生在用卡过程中存在违反章程及领用合约的行为,因此银行单方停止张先生信用卡使用的行为应属不当。J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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