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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检方拘记者是“指定”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0日14:15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综合消息 记者12月9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获悉:2008年10月,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一起贪污犯罪案件中,发现中央电视台记者李敏收受犯罪嫌疑人弟弟的贿赂,利用其记者的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犯罪。2008年12月2日李敏被立案侦查,12月5日被刑事拘留。此案系根据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现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此前,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来京拘捕李敏的消息,引来多方关注。昨日,正义网发表署名评论员文章。文章称,李敏系国家副部级事业单位中央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她“属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她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而针对周泽等人阐述的“恋人关系”之间的馈赠,文章称,受贿行贿则是基于权钱交易,只要是利用了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了他的财物的,即可以构成行贿受贿关系,“所以以恋人关系来为受贿开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文章对于杏花岭检察院是否需要“回避”的争论中提到,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办案人员的回避,却没有任何一个条文规定了机关的回避。哪怕是如网上传闻所言,杏花岭区检察院的检察长曾受到过该记者的负面采访,那么充其量只应是检察长(作为个人)的回避,而不应该是检察院(作为机关)的回避。“从目前的新闻报道来看,本案的办案人员(去拘捕李记者的人员)并无需要回避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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