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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政策调整

  本报讯 (记者 吕华) 2004年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老工伤人员昨日起开始进行审核登记,全市14320余名老工伤人员从明年开始,80%的伤残津贴、旧伤复发医疗费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由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据悉,明年西安市工伤保险基金增加支付1000多万元,将极大减轻企业负担和保证老工伤人员的待遇得到落实。

  工伤待遇80%由基金承担

  2004年7月1日,西安市全面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的责任主体发生了变化,原来企业保险转变为社会保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之后,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原来企业承担变为由政府的专门机构负责,相关待遇80%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企业只承担20%。而对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之前发生工伤的仍由企业负担。这部分老工伤人员待遇的好坏决定于企业效益,近年来,出现了待遇偏低、待遇不落实、待遇无保障等现状。同时,老工伤人员问题也造成部分企业负担过重,尤其是原国有大型企业。

  已脱离单位人员不纳入保险范围

  此次,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老工伤人员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存在伤残,目前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仍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工伤待遇的人员。还包括因公因战负伤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革命伤残军人和在原用人单位办理退休手续,仍由原用人单位管理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包括已脱离原用人单位,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或在企业破产兼并,资产重组过程中已就工伤待遇一次性解决的人员。

  明年基金将多支出1000万元

  据介绍,从2004年至今,西安市共有95.89万人参加了工伤保险,其中有5552人享受了相关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共支出4051万元,明年将14320余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后,将增加支出1000多万元。老工伤审核登记纳入工伤保险后待遇从明年开始享受,具体包括:1~10级工伤伤残人员的旧伤复发医疗费;1~4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用、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程序和待遇调整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退休老工伤人员仍可享多项补贴

  2009年1月1日开始至2009年5月1日前,1~4级伤残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将发放到位。从2009年3月1日起将对1~10级工伤伤残职工的旧伤复发医疗费用开始报销。

  1~4级老工伤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转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停发伤残津贴,其旧伤复发医疗费、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4级老工伤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伤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凡已经由社会养老保险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工伤人员不能停发工伤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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